美国政府在税法上对公民个人住宅实行的优惠安排,对于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福利、避免与民争利和保护大多数中产阶层的利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美国,所有的美国公民(包括永久居民)如果收入达到税法要求的付税额度时,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缴付所得税。如果有人在税务年度有房地产出售,出卖房产所得之利润当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在美国,“二手房”一词并不流行,每当人们提及住房时,通常会明确地指明自己的房产的具体法律属性,比如,该房产属于个人住宅还是度假房产,或者属于出租房产等等。在美国的税法中,对出售或拥有上述房产所获得的盈利有重大的区分,其中涉及由法律强制规定的税务优惠措施。其中主要表现在:
第一,出售个人住宅(自住房)的税务优惠。在1997年5月之前,美国联邦税法准许美国公民只要满足下述两个条件,在出售自己个人住宅时享有12万5千美元的免税额:其一,业主夫妻任何一方达到55岁;其二,业主在出售此房屋之前5年内在此房屋内住满3年。不过,自从1997年5月之后,美国政府又出台了新的公民自住房出售税务优惠政策,即如果业主拥有个人住宅满5年,同时在此5年中的两年里将其作为主要居所,那么在出售该房产时,每个单身业主即可享有25万美元资金增值免税额,如果是夫妻共有,即可得到50万美金的免税额。
依照美国税法,度假房产、投资房产、出租房产都不属于个人住宅之列,不得享有上述优惠。实践证明,这一优惠政策一方面鼓励人们参与房地产的投资,同时又设定了固定的年限以抑制房地产短期投机。在美国,上述税收优惠使很多退休老人和中产家庭受益良多。今天,有很多美国退休老人,在辛苦了一生后,将其自住房产出售,利用税收优惠所得之现金住进养老院安享晚年。
第二,物业交换免税法则。在美国,当业主将其物业用来作为交换交易而非买卖交易时,税法上提供给业主一种特殊的免税优惠安排。这种税务优惠通常需要满足如下法定条件:其一,业主出售某物业之前或之后两年内,必须购买另一栋价值相等或价值更高的物业;其二,业主依照税法中规定向政府提交延迟付税的申报。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业主不能购买到另一栋价值相等或价值更高的物业,则必须向政府缴纳法定的所得税。实践证明,上述物业交换免税法则的适用,在促进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流通、鼓励投资和让利于民等方面作用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