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最近颁布了新的立法,给那些在塞浦路斯购买房产的非欧盟公民提供居住许可资格。这个程序极其简单,购买房产后即刻生效。居住许可通常没有时间限制。申请表的填写可参照移民许可程序(标准要求详见章节A)或最近公布的“F类(亲属移民类)”加速程序(标准要求详见章节B),此类申请需完成额外的标准要求。Pafilia公司将很乐意帮助您完成这些程序,也可以将您委托给独立律师。
章节A
- 购买价值超过30万欧元的不动产。
- 购房者必须至少每两年回访一次其房产。
- 非欧盟居民的年收入需从塞浦路斯境外的合法途径获得,并足以维持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 最低年收入标准:通常 3万欧元/夫妇,5千欧元/附属申请人。将额外的资金存入塞浦路斯银行账户对于申请人有较大的优势。
- 如果购房者定居国外,其居住许可申请可呈递至塞浦路斯大使馆。
- 如果购房者住在塞浦路斯境内,则许可申请需呈递至位于尼科西亚的移民局。
- 所有文件必须经官方翻译和公证。塞浦路斯新闻和信息办公室可就提供文件正本安排这项服务。
- Pafilia公司将很乐意帮助您完成这些程序,也可以将您委托给独立律师。
章节B
- 1、F类申请标准要求如下:
- 1.1、除在塞浦路斯境内就业外,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可从其他途径获取最低年收入3万欧元的保证金。上述3万欧元收入可通过薪资、股票交易、租金等方式从塞浦路斯境外获取。每增加一个附属申请人,最低年收入增加5千欧元。
- 1.2、申请人的申请表格必须与塞浦路斯境内房产所有权证明或买房合同一并呈递,此房产可以是房屋、公寓或其他建筑,其最低市值不得低于30万欧元,并递交至少20万欧元的付款证明。买房合同须呈递至国土资源及测量署。
- 1.3、申请人必须呈递一份由塞浦路斯银行开出的确认函,证明其已将3万欧元最低资产存入账户,此笔款项将至少抵押三年。需要指出的是条款1.2 和1.3中提及的数额需证明已从境外转至塞浦路斯境内。
- 1,4、申请人必须呈递一份犯罪记录证明书(如果申请人定居国外),此证明书须由其原国籍当局开具,另外其不得对塞浦路斯境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任何威胁。
- 1.5、申请人需呈递一份声明,说明其不打算在塞浦路斯境内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行为。
- 1.6、申请人必须至少每两年回访一次塞浦路斯。
- 2、 呈递步骤及申请表的审查
- 2.1、申请表需按照表(M.67)的要求,通过邮政或代理人,呈递至民事登记和移民管理局或各地区办事处。需要指出的是,呈递至各地区办事处的申请表将原封不动地直接移交至民事登记和移民管理局。
- 2.2、通过代理人或邮政在塞浦路斯境内呈递的申请表,须进行归档(申请人应确保申请表的相关文件从头至尾,用蓝色水笔编号)。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完成的所需文件的清单必须同申请表格一并呈递。
- 2.3、申请表将由民事登记和移民管理局审查,并须呈递至内政部长,交由常任秘书长决定。此类许可申请通常无需面试。
- 2.4、内政部长需通告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和民事登记和移民管理局其决定结果。
- 2.5、如果申请人至少每两年回访一次塞浦路斯,不得取消其移民许可。
- 3、此通告发布后,任何已申请F类移民许可的第三方国民可将额外的文件呈递至民事登记和移民管理局以便完成上述提及的标准要求,并根据“外国人和移民管理法”中条款6(2)之规定,审查申请表。
- 4、如果第一段中所述的标准要求均已完成,对申请人的犯罪记录或公共秩序记录也无任何异议,内政部长须本着积极的态度完成申请表的审查工作,并给予移民许可。
- 5、 上述申请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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