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项目概述
背景:在《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203(b)(5)条规定美国每年签发10,000个投资移民的签证给具有资格的在美国开办新企业并寻求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申请人。
EB-5项目相关法规还可参考美国联邦法规8 CFR 204.6及CFR 216.6。
EB-5 资本投资结构
EB-5投资者如果已经向以下盈利性行业投资了或正在积极地筹划投资到所要求的金额,那么他则有可能符合EB-5移民签证的申请资格:
新型的商业企业(1990年11月29日之后创立的);
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 或者; 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
EB-5资本投资条件
• EB-5投资者的标准投资资本要求为100万美元。
• 在某些特定地区(TEA)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 在10,000个EB-5签证名额中,有3000个是为那些投资特定地区的EB-5投资者准备的。
EB-5 职位创造条件
• 每一位EB-5投资这必须在美国为合格的美国员工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
• 合格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LPR及避难居民。
• 为非移民职工或者EB-5投资者家庭成员创造的就业岗位不计入这10个岗位之中。
通过EB-5获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权(绿卡)
通过EB-5项目成为美过合法永久居民(LPR)有以下四个步骤:
1. 递交I-526表,申请投资移民批准
2. 申请移民签证,可通过美国居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身份调整(I-485表),或者通过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申请移民签证(DS-230表)。
3. 在I-485表获得批准或者取得EB-5移民签证后,将获得2年期有条件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即临时绿卡。
4. 在临时绿卡满两年之前的90天内,申请人必须并向美国移民局递交"外国企业家要求去除有条件身份申请"I-829申请,如果I-829得到批准,将获得永久绿卡,成为合法永久居民
区域中心试行方案
投资移民试行方案(The Immigrant Investor Pilot Program)在美国《公法》102-395(Public Law102-395,1992年10月6日)中颁布,最近在2012年9月30日得到扩展。
EB-5在投资移民试行方案对投资者的要求与基本的EB-5投资项目对投资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试行方案指定在"区域中心"投资。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区域中心的判定
区域中心不仅指地理位置,更指的是一个引进外国资本的商业机构所处的完全符合EB-5的法律规定、监控以及决定先例的区域
• 区域中心对他们所处的地理区域没有唯一管辖权
直接 v. 间接工作岗位
直接工作岗位指在那些用EB-5投资者直接投资的商业企业内为合格的职工提供的真实的可辨别的工作岗位
• 间接工作岗位指的是那些被共同创造出的就业岗位或者那些EB-5投资者在附属于区域中心的商业企业投资而产生的就业岗位。
• 通过EB-5投资者资本投资创造的间接工作岗位基于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经济分析得出的,这个是新是在指定和批准一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期间由USCIS评估和批准的。
区域中心要求:
一个区域中心必须:
A. 位于美国连续性的地理区域内
B. 通过以下举措促进美国经济增长:
1. 增加出口销售(如果有的话)
2. 提升区域生产力
3. 就业岗位,以及
4. 增加国内资本投资
C.出示可行性证明说明将如何间接或直接创造就业岗位
D.提交足够的资金促进和监督区域中心内的资本投资机会
区域中心的各项数据
• 目前共有90个或批准的区域中心,位于34个州,包括哥伦比亚区(District of Columbia)和关岛(Guam)
• 您也可以点击此链接查看完整的获批准的区域中心:http://www.uscis.gov/eb-5centers
• 您每年大约90%的外来投资者都提交了I-526申请表申请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
• 目前有70个区域中心天在USCIS等待处理,标准的处理时间为4个月
个人EB-5申请数据,2009财政年度
接收 | 批准 | 拒绝 | |
I-526申请表 | 1028 | 966 | 163 |
I-829申请表 | 437 | 335 | 55 |
个人EB-5申请数据,2009财政年度(第一和第二季度)
接收 | 批准 | 拒绝 | |
I-526申请表 | 842 | 779 | 90 |
I-829申请表 | 311 | 112 | 19 |
个人EB-5申请数据
未决案子(截至5月14日) | 处理周期 | |
I-526申请表 | 635 | 5个月 |
I-829申请表 | 360 | 5个月 |
EB-5 签证
财政年度 | 总共EB-5签证签发 |
FY09 | 4,218 |
FY08 | 1,360 |
FY07 | 806 |
FY06 | 744 |
EB-5加快处理请求
• 《公法》No.102-395为区域中心-附属地区的个人申请提供优先权。然而,该条例不为USCIS提供使用标准,以确定区域中心的申请如何存档,在项目应给予优先比其他。
• USCIS提供所有申请和应用的国家加快标准,已张贴在USCIS网站上。
•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满足一项或多项加快标准。
• CSC董事在决定是否给予EB-5申请加快处理时遵守国家加快标准。
• 国家加快要素之一是"公司或个人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CSC收到的大多数与EB-5相关的加快处理请求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 大多数EB-5申请表包含有条件转让协议,其中规定I-526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资本投资投放到投资项目中。
• 若加快服务请求的批准建立这些自愿接受的融资安排基础上,那么USCIS将会被铺天盖地的加快服务请求淹没。
• 申请EC-5的加快处理请发邮件至EB-5项目邮箱:Uscis.immigrantinvestorprogram@dhs.gov
• USCIS坚持以先来先办的程序公平处理EB-5申请。
第106-273号《公法》修正
• 《21世纪司法部拨款授权法案公法》No. 107-273, 116 Stat. 1757 (Nov. 2, 2002)要求对将资本投资于多个商业企业做专项分析,并要求产生工作岗位。某些申请表于1995年1月1日后、1998年8月31日前获得批准。
• 国土安全部(DHS)议程表明实施P.L. 107-273规定的拟议规定将在2010年七月发行。
• USCIS 已:
1. 审核了所有受P.L. 107-273影响的EB-5案例。
2. 批准了未解决的EB-5公法案例,这些案例有记录证实此外国人已满足P.L. 107-273规定资格要求。
• 暂停581个 EB-5《公法》案例。这些案例将暂时搁置,等待实施公法规定的法规的最终出台。
• USCIS将指派高级职员组成的专业团队,一旦发布法规,便马上处理这些案例。
USCIS EB-5 项目活动
1. FY09合并所有位于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EB-5裁定
2. 发展新区域中心
3. 增加季度股东
4. 与DOC、BLS、BEA和国家机构展开合作
阅读更多:http://www.eb5greencard.com/index.php
http://www.immigrationbn.com/blog/bid/65400/Purchasing-a-US-Green-Card-EB-5-Visa
http://www.immigrationbn.com/immigrant-visas/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